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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与建筑工程保修期有什么区别(楼房质保期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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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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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精装修房子水管保修期?

根据相关规定,顶楼天花板、厕所、墙壁的防渗漏质保年限为五年,电线、水管、空调管线以及精装房的装修部分的质保年限为两年,且在这两年间,一旦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质量缺陷,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承担维修责任,保修费用也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而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各部位、部件的保修期不能与建筑工程保修期混为一谈,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保修期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其中规定屋面防水保修期为3年,墙面保修期为1年等。

房屋保修期与建筑工程保修期有什么区别(楼房质保期多少年)

楼房主体框架保修期?

主体结构质保分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楼房质保期多少年?

房屋质保期是2至5年左右。质保范围为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保修期从房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之后的即日起计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设计使用年限和保修期的区别?

一、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五、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六、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楼房保修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前者即是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是: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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