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如何理解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复函?
一、复函的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二、对复函的理解
1、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
“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有关。这些可能因素也被包含在工伤赔偿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最大限度不代表无限制、无原则
最大限度却要从严掌控,要兼顾用人单位和保险基金的利益平衡。
3、认定四要件
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四要件并重。
4、四要件的同时行、连贯性
民法典关于工亡的认定?
民法典对工伤认定和处理没有作出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确定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工伤认定和处理没有作出规定。而工伤认定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确定属于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领取伤残津贴视同在岗吗?
工伤期间如果有合理的医生诊断证明,有请假手续,可以认同在岗,因为工伤属于工作原因受伤,领取伤残津贴也是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的,理应受到照顾,工资和福利都是原额发放,如果医生认为适合参加工作,那就终止休养,按规定上班,如果有复发情况,还可以继续休养。
工伤情况说明格式范文?
一、工伤证明书
工伤证明书范文一:
证明
我公司员工 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月__________号__________左右,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路经__________的地方,过一阴井时被下陷的阴井盖绊倒,从自行车上摔下致使锁骨、肋骨骨折,脸部重伤,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工伤证明书范文二:
证 明
XXX,性别,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在岗期间,于20XX年X月XX日在办公楼内消防通道检修设备时,不慎滑落跌倒,于当日X时X份送往XXX市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颅骨骨折。
特此证明。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二、《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1、 目 的
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公司签到劳动用工合同的每位员工。
3、 定义
企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的。
4、职责
4.1 董事长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现场总指挥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
理工作。
4.3各部门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 。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
5.1. 1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 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公司利益的工作的;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的;
5.1.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1.4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上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5. 2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5.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 3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工伤:
5.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5.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 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报告给现场指挥部,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或保险公司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7.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7.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7.4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5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给工伤保险部门。
8.2凡本公司已参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公司承担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 分由公司承担。
8.3未来得及参险员工,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8.4因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员工,公司不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8.5工伤医药费报销后,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综上所述,如果有单位签字和盖章的证明书,就可以基本认定为工伤。如果将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将会给劳动者省下大部分的支出,这对于劳动者是十分有利的。当然,工伤的认定也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又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