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刑事侦查的定义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刑事侦查”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前提那就是必须是针对“刑事案件”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心里手段,以及其他手段对案件进行定性。
关于这些“手段”,我国的相关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例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
这个答案虽然复制法条居多,但是能够全面的阐明“刑事侦查”的定义,希望能够对提问者有所帮助。
曾春亮被抓的时候为何裤子被脱了?
曾春亮被抓时,民警之所以把他的裤子脱了,更多的是为了办案民警的安全和预防他的再次脱逃。
一、他在冲卡时,摩托车上携带着锄头、锤子、刀子说明他已经丧心病狂,随时都有可能行凶。
所以,他虽然被抓,但是从他以往的所做无所为看,只要有机会,裤子上皮带都有可能作为他的凶器,存在着再次袭击民警,伤人的风险,因此把他的皮带抽掉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裤子脱下来扒到一半,并且鞋子也脱了下来也是预防他再次脱逃,裤子在脚脖上总是没法再行动,农村的土路坑坑洼洼的,他赤着脚也无法行走,也预防了他再次逃脱。
这些都是为了怕他再次逃脱而采取的举措。
从他第一次杀人后,就在警察还在追凶时,有再次杀人,说明他也是一个有强烈反侦察意识的恶人。
三、曾春亮一生最好的年华,有十五年是在牢房中度过的这也造就了他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阴狠毒辣的手段,如果不采取这种很严密的措施,让他这样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再次逃脱的话,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虽然,现在他被抓捕归案了,反对他的监管丝毫不能放松。有人也提出来说他在逃王的过程中有没有什么同伙帮助他脱身?这些还有待于警方的进一步审理。
最后:
这个案子太惨痛了,三死一伤,今天死者家属康某在社交媒体发文说,小外甥仍然还没有意识,后续的治疗花费也是巨大的,昨天上午父母下葬时,下午曾春亮被抓。对于曾春亮的被抓,死者家属说,不接受人们的狂欢“庆功”,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确实是如此,作为一下子失去两位至亲的女儿,在凶手被抓住时,确实很欣慰,也可以告慰父母了。可是因为本来可以避免死人的恶性案件,虽然被破,亲人却永远离去了,是谁都无法高兴起来。
(end)
偷东西坐牢了算刑事案件吗?
当时是刑事案件了,首先公安机关要侦查破案把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羁押在看守所,证据整理好然后要移送公诉机关进行审查,公诉审查后再向审判机关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法院审理后就会下达裁判文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最后看守所会根据刑期的不同将罪犯移送至不同的服刑场所就是所谓的坐牢。所以坐牢肯定是刑事案件。
中国有刑事犯罪记录有多少人?
超过一亿人。
截止到2019年如果包括所有的违法乱纪犯罪的,并且登记在案的,估计超过了一亿人。
当然了,实际上只算了中度重度的犯罪才算有前科。它具体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2021刑法新规刑事责任年龄?
罪行法律规定的刑法年龄是年满12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