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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裁定和终结裁定书的区别(是已经撤诉还是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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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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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裁定,是已经撤诉还是已执行?

终本案件不是撤诉,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是所谓的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裁定(是已经撤诉还是已执行)

终本裁定书和终结裁定书的区别?

终本裁定也称最终裁定,是反倾销常用词汇。是指调查机关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是否倾销并是否构成损害,并且确认倾销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对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作出最终裁决。

终结裁定书是指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成为不可能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随之下达裁定书。

民事强制执行案子能悬挂起来吗?

不可以的。

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执行,如果执行不能,或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是出具终本裁定的。

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区别?

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区别点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根据民诉解释519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257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519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只要出现《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6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终本结案是什么意思?

终结结案有四种方式,一种是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二是执行中出现法定事由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

三是执行中出现新情况裁定不予执行。

四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引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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