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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项目经理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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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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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带班制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指挥处置、协同联动、社会动员等机制,有效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科学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项目经理带班制度)

——查全面。充分认清全镇自然灾害风险现状,分部门、分行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风险隐患实际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抓重点。结合当前时节,分析研判现阶段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对当前高风险区域、行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紧盯不放,严防死守,坚决避免发生责任事故。

——降风险。以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为抓手,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予以防范化解,使自然灾害风险不断降低。

——快处置。提前做好各类防范应对准备,一旦发生灾害,快速响应、有序处置、科学应对,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工作任务

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行动自即日起至年底,持续开展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着力化解安全隐患,有效降低灾害风险,不断提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具体任务包括:

(一)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大排查内容

1.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准备情况。预案准备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情况;预案演练情况。队伍准备情况,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队伍力量建设情况;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和装备状态情况;救援队伍力量配置情况。物资准备情况,防汛抗旱等应急抢险物资和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值守情况,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预警监测、灾情信息报送等情况。

2.当前自然灾害高风险化解情况。

(1)地质灾害。截至当前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复查情况;潜在的隐患排查情况;农村村民切坡建房排查情况;其他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查情况,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等重要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2)水旱灾害。抗旱供水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旱情,特别是因旱人畜饮水困难、水利工程蓄水保水情况,各乡镇抗旱动员部署和应急抗旱措施落实情况;中小河道行洪情况,重点检查流域面积200km²以上中小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情况;水毁工程设施修复情况,重点检查今年汛期遭受洪涝灾害的地方,影响供水和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设施修复情况。

(3)雨雪冰冻灾害。桥梁、涵洞、隧道、挡墙等构建物以及边坡、陡坡、急弯等重点路段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情况。

(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大整治内容

1.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全时段关注天气形势,强化部门会商,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推动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效率和覆盖率。

2.推进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落实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专项方案要求,持续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程、重点时段,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建立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坚持立行立改,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村民自治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落实应急措施,认定责任主体、明确整改期限,下达整改通知书,突出跟踪问效,确保得到有效整治。

3.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及时修订完善预案,组织开展演练;加强救灾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应急准备,预置重点区域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值守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三级值班制”等规定,进一步健全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报送自然灾害信息;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迅速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4.压实压紧工作责任。健全和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制度,压实各级各部门职责,对失职渎职行为依规依据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政府发布禁令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乡镇各部门、行政村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深入开展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充分激发和不断注入工作原动力。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提升政治站位,把防灾减灾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和定位,真正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

(二)加强工作协同。镇政府安监办要牵好头,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做好与各相关部门间防灾减灾工作情况沟通,做好信息汇总和共享,积极调动优势力量,合理整合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落实力和执行力。

(三)强化督导评估。镇安监办要定期开展督导,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巡查督导,实时掌握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推进情况,随时研究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评估机制,科学管理,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将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积极动员参与。镇安监办和各行政村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社会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建立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完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的政策措施。通过宣传、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鼓励群众提高技能、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各类防灾减灾工作,使每个人都成为防灾减灾的主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防灾减灾救灾格局

如果你的领导扇你一巴掌?

辛亥革命推翻封建统治111年了,为什么还会这样?

这是我在头条上遇到的最恐怖的一个问题,我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持续存在。看到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两个字“奴性”!

奴性是什么?

看到这两字,估计有些人开骂了。什么奴性?那是旧社会的产物,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愚弄百姓,使每个人成为服从自己统治的低级动物!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可以看到和珅的家奴刘全,自从和珅发迹之后,刘全的权力可是越发膨胀。都说宰相门前三品官,正说的是刘全。甭管多大的官到了和府门口都要看刘全的脸色。可反过来看看刘全在和珅面前,卑躬屈膝,点头哈腰,若是和珅发怒,连个大气都不敢喘!

为什么?

因为刘全是和珅家的奴才,不管刘全在外人面前如何显赫,在和珅面前他都是被随意打骂的对象,和珅一言可定其生死!

讲到这里,我们回到标题!为什么说领导打一巴掌,会如何做?我上升到了奴性的问题上?

我们先看看奴性的特征:

1、缺乏平等的精神!

100多年前康有为就在喊“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

我们天天说平等平等,平等地解释第一条就是人格平衡。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

请问领导的巴掌都打到你的脸上了,你还无动于衷,你们还谈什么平等?

我这么说一定会有人跳出来说我幼稚,没有受过社会的毒打,不知道社会的艰辛,不知道今天的忍辱负重是为了更好的明天!

我的回答是“呵呵”!

我不否认与领导处好关系有多么的重要,甚至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前提是我的领导要拿我当人看,我们要平等相待,不要践踏我们作为一个人的尊严,作为一个人的底线!

如果你的领导连这一条都做不到,你凭什么要跟着他?你觉得你跟着这样的人会有好下场吗?

2、对权力的顶礼膜拜

我们在小时候学习历史的时候,对这一条的总结应该是“封建小民的局限性!”

表现得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于清官的渴望!

封建小民饱受封建阶级的迫害,看着封建统治者丑恶的嘴脸,却连反抗的勇气都没有,只求上天赐下一个清官将这些贪官污吏一网打尽。

所以才有了“包青天”“海青天”的说法!

可是封建小民的内心却对封建统治者的地位权力极度的渴望,当有朝一日他们拥有了权力,成为统治阶级的时候,瞬间变成了他们最讨厌的样子。

诸如太平天国运动,因为不满清王朝腐朽的统治而起兵造反,可最终呢?太平天国的统治者们论起腐朽似乎不比清王朝好到哪里去!洪秀全踏入南京城后,至死都没有离开过,纵情声色,死的时候后宫还有88个嫔妃,人数多的不可计数,甚至用数字计数来管理后宫。简直是荒唐至极!

看着上面这一段描述眼熟不!

领导打了一你巴掌,你丝毫不敢反抗,只能继续点头哈腰,期望有一天他被搞下马了,或者是你自己忍辱负重,有一天也爬到了那个位置!

不要说什么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一来这还谈不上仇恨!二来十年之后人说不定都没了!打你一巴掌你还打算十年后算账,我也是无语了!

你和那些封建小民有什么区别?

3、缺乏独立思想

缺乏独立思想的民族,很容易产生羊群效应,盲从盲动!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我们应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不要因为社会的压力把自己压垮了,甚至连反抗的勇气都没有了,甚至连尊严都可以随意被践踏!

看到这个问题,我翻了翻下面的答案,没有一个答案说的是打回去!

如果是一个热血青年,当被人当众打一巴掌的时候,肯定会一巴掌打回去!可是人到中年了,所谓的生活压力,已经彻底没有了反抗的勇气了吗?连尊严都可以被人随意践踏了吗?

如果你连这个都可以忍受,我想说的是你对生活的压力真的有反抗的勇气吗?

什么叫领导在岗带班?

带班领导负责管理,值班领导负责执行。

值班制度一般都是为了防止在休息日出现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一种制度,尤其是近两年各项制度改革,成立了纪委监委、巡查、巡视组等;

对于各单位的值班执行情况查得相当严格,明查暗访的突击抽查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很多单位因在节假日值班期间被发现脱岗、漏岗的情况而被通报,也有好多人因为值班出现问题而受到处理,所以说现在的值班不算是小事,不仅关乎工作,也关乎个人前途。

扩展资料带班领导的职责:

主要是对值班工作人员上报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作出决定,在自己职责之外的要及时转交其他领导,或者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执行主要领导的安排处理应急事件。

值班正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要是真的出现了迟报或漏报重大事故的情况,那么不管是值班人员还是带班人员都是需要负责任的。值班人员作为直接经办人,一般需要承担更直接的责任,而带班领导则是看自己的本事了,有些人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的。

建筑工程带班员的岗位和职责?

工程带班职责和范围:

1.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研究处理。

2.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3.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生产安全部门报告。项目部成立时必须建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负责人填写,由资料员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6.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带班相关要求: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上级请假,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相关教育。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许可范围”正本上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该机构取得的资质由其他部门颁发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文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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