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申请法律依据?
1、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3、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模板在国家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均可下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4、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如何分辨真假药品广告?
近年来我们生活里能听到许多东西假冒的传闻,而对于我们的生命比较重要的药物也被传出有假冒,药品食品关系生命健康,如何辨别真假,保护健康,是每人必学的。对于药物该如何来鉴别真假呢?
1、谨慎选择购买平台
来货渠道就很重要!你从药店买的药就放心的吃,买到假药跟中彩票没区别,这几年国家管的越来越严了。至于有些人从网上来的,就要看是从哪个平台上购买的,正规的平台都是取得互联网交易许可证的,那他首先就是正规的企业才行。
2、批准文号
最简单而又确切的鉴别方法:就是看包装上的批准文号。
药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或Z.S.J.B.F)+8位数字”,它的意思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上市销售的药品,H字母代表化学药品、Z中成药、S生物制品、 J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B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 F药用辅料。
3、不要只听销售人员一面之词
有时你到药店买药品,营业员把保健品或食品推荐给你,如果在药品的包装上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都是劣药。你也自愿接受了,你就上当了。这种情况就不好了。
4、网上查询
之前,国家药监局查处的特大假药案,是非法商贩通过医院清洁工收集整套真药的包装、说明书等,制做假药放在真药的包装里面,这样的造假只有通过专业的机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才能判断药品的真假了。
进入国家药监局网站 — 点击数据查询 — 点击国产药品 — 输入药品名称或批准文号 — 点击查询。结果就出来了。如果查保健品,就选择国产保健食品,其余相同。如果查进口药品、进口保健品选择进口药品、进口保健品,其余相同。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扩展资料: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公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张、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作为申请人的证明原件;代理人代为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批准文件(包括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标签、说明书的复印件;非处方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注册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提供进口药品代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有效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已提交。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食品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一、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分别是对药品广告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 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 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医疗广告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今《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实施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