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人是什么意思(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主张资产公司自银行受让债权之后的相应利息)
・
舟山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6426号,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安阳电池厂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债权受让人是什么意思(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主张资产公司自银行受让债权之后的相应利息)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电池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03
基本案情
杭州炳盛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案涉债权于200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工行河南分公司)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河南分公司),后长城资产河南分公司于2019年又将债权转让给杭州炳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第十二条对“受让人”等特定名词的解释,长城资产河南分公司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非“受让人”,杭州炳盛才是“受让人”,因此长城资产河南分公司享有向安阳电池厂、金钟公司主张其自工行河南分公司受让债权之后的相应利息、罚息的权利,杭州炳盛作为受让人也有权向安阳电池厂、金钟公司主张受让日即2019年4月22日之前的利息、罚息。
二审法院没有区分两次转让主体的不同,对“受让人”和“债权受让日”的理解发生偏差,利息仅支持计算至2005年7月19日显属错误。杭州炳盛作为案涉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受让日即2019年4月22日前的利息、罚息,于法有据。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杭州炳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而特别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杭州炳盛虽然从长城资产河南分公司处受让了案涉不良债权,但杭州炳盛并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当然享有长城资产河南分公司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根据《纪要》第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杭州炳盛主张长城资产河南分公司享有自工行河南分公司受让债权之后的相应利息、罚息的权利,其作为受让人也享有相应权利,本案利息、罚息应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标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