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有哪些问题?下面是五六懂法网编辑的详细回答。一、法律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
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都有哪些
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职工。但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在认定犯罪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类人员。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村民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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