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应当真实,不得捏造事实。同时,也不能通过欺骗来骗钱或者拿回自己的财产。那么,谎称儿子偷窃被抓,要求还钱,是否构成犯罪?下面,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一、谎称儿子盗窃被抓要求还钱私了
2003年2月26日,司机王某雇佣原告马某某驾驶大米到广东省XX市销售,并以现金支付。回来的路上,王发现车上的4万元货款不翼而飞。回家后,王某带着马某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马某拘留一天,3月2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马某刑事拘留。在马某被羁押期间,王某与妻子肖某找到马某的父亲即原告马某,并告知其:“你儿子在公安局已经承认偷了那四万块钱。如果他要判刑,公安局会给我们打电话,告诉我们只要马家人把那四万块钱退回来,就不追究马的责任。”马听了,信以为真。4月7日、28日,分两次到被告人王夫妇家中取现金3.5万元。4月28日,马被保释回家,马告诉他的父亲,他没有承认偷了王的钱。2004年4月28日,县公安局对马取保候审。原告马父子以被告王某夫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其35000元为由,要求被告王某夫妇返还35000元。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在该文中,被告王某夫妇编造谎言,骗取原告马某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他人相信,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具有“欺骗”的特征,即行为人因欺骗而通过对方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而占有他人的财物。因此,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对于行为人来说,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被害人;其次,对于被害人来说,就是相信这个虚假的事实,从而“自愿”交付财物,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分为几个阶段,并且具有内在的逻辑:行骗3354、对被害人的错误认识3354、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3354、被害人的财产损失3354、行为人的非法所得。
从本案事实来看:在原告马某某被羁押期间,被告王某夫妇编造谎言,对其父即原告马某说,“如果你儿子已经在公安机关承认偷钱,想判刑,公安局打来电话,说只要马某某家人替他偿还这4万元,就可以不追究你儿子的责任。”原告马某信以为真,主动将35000元交给被告。原告马的财产遭受了损失。被告人王某夫妇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1987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及时移送经济犯罪事实。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夫妇的行为涉嫌诈骗,且数额巨大。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综合介绍,编造谎言报案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你对谎称儿子偷东西被抓要求还钱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解答。